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陈健     发布时间:2020-02-10        浏览: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

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就业扶持民生工程,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加强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以下简称基层特定岗位),是指政府通过投资开发、购买岗位等方式,吸纳高校毕业生到街道(乡镇)、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及其他服务工作。

第三条 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开发、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属地管理、动态监管”原则,以毕业两年内普通高等学校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为招聘对象,以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建立岗位开发、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长效机制。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基层特定岗位开发计划,统筹管理全省基层特定岗位工作。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基层特定岗位开发、招聘、管理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基层特定岗位人员补助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管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基层特定岗位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五条 基层特定岗位主要包括:

(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类岗位。主要在街道(乡镇)、社区从事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及相关事务等管理服务工作(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协理、人力资源调查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劳动监察协理等)。
(二)社区党务工作岗位。主要在社区从事党的建设等相关工作。

(三)基层计生类岗位。主要在乡镇、社区从事计划生育服务、人口信息核查等相关工作。
(四)基层司法岗位。主要在乡镇(街道)、社区协助开展社区矫正等相关工作。
(五)基层民政岗位。主要在乡镇(街道)、社区从事政府资助的为居民提供社会工作助理、托老、养老、托幼、助残等服务工作。
(六)基层工会岗位。主要在乡镇(街道)、社区为职工群众提供帮扶救助、就业帮助、法律援助、信访接待等服务工作。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基层特定岗位。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基层特定岗位人员现状、基层工作需要、就业资金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基层特定岗位开发种类、数量及人员补充方法和数量。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等部门根据要求,确定岗位、补充人员。
2015年起,全省不再增加基层特定岗位数量,对岗位流失人员建立正常补录机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应逐级上报在岗人员、流失人员数量,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实,按照总量控制原则,下达岗位补充计划,全省统一组织补充。各地根据计划人数,组织本地招聘工作。
第三章 公开招聘
第七条 基层特定岗位招聘对象为毕业两年以内、未实现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第八条 基层特定岗位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竞争择优的方式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招聘方式采取定岗定位的办法。

第九条 基层特定岗位公开招聘采取以下程序:

(一)发布公告。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基层特定岗位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对象、招聘程序、岗位名称、招聘数量、人员待遇等内容和相关政策。

(二)网上报名。凡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通过网络报名方式,报考各地基层特定岗位,并按规定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和递交相关材料。

(三)考试体检。考生在报名所在市(省直管县在所辖市)参加考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拟聘用人员,组织资格审查、体检、复核工作。

(四)聘用上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聘用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组织参加岗前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安排上岗。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基层特定岗位聘用人员名单逐级上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一条 基层特定岗位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由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首次签订合同期限为3年。

第十二条 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岗位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岗前培训和业务工作指导、检查、考评等工作。日常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由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主体责任,负责日常教育、管理、考核,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加强基层特定岗位人员业务培训。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基层特定岗位人员进行思想教育、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养。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将基层特定岗位人员纳入本单位人员总体考核范围,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履行职责,胜任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基层特定岗位建立正常退出机制,用人单位和基层特定岗位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服务期间的工作时间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十七条 基层特定岗位实行实名动态监管,用人单位每季度向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作、考核等情况。有人员流失的随时报告,作为核减补贴和社会保险费用的依据。

第十八条 基层特定岗位聘用人员的档案、人事、户籍关系等统一由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用人单位。

第十九条 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个人表现和工作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续签劳动合同。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二十条 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自本办法实施的次月起,各地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2倍的标准合理确定,随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由各地级市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各地通过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补贴。

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应当提供《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社保补贴申报表》(附件2)及花名册(附件3)、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资明细单、社会保险缴费单据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人员休息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执行

第二十三条 按照分级保障原则,基层特定岗位人员报酬由省地共同承担;省级财政承担部分实行定额补助,通过就业资金转移支付各市、县(区),并对皖北地区和大别山区给予倾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基层特定岗位开发、招聘和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全部录入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随时掌握特定岗位人员增减变动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基层特定岗位人员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督促检查指导。对聘用单位存在空岗、挂岗、虚报冒领、冒名顶替、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停止其使用基层特定岗位人员资格,追回套取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每年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基层特定岗位人员情况(附件1),包括人员在岗情况、岗位流失情况及原因。

第二十七条 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基层特定岗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财政资金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负责基层特定岗位开发、招聘、管理、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招聘的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转岗,转岗办法及待遇按《关于做好2014年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154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来源于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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